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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同性戀的人常說創世記十九章記載,神刑罰所多瑪和俄摩拉其實不是因為那些人同性戀,乃是因為他們不接待客旅。因為中文譯作「任我們所為」(創十九5)這句話英文是「we may know them」,原文 yada 在舊約中用了943次,只有十次和性有關,而且都是和異性性行為有關,因此把它解為同性戀的罪是錯誤的。這種說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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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在馬太福音十章差遣門徒出去傳道時,也曾提到所多瑪和蛾摩拉,並且是和不接待門徒連在一起,豈不是主耶穌也認為所多瑪所犯的罪是不接待人,而不是同性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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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常引用羅馬書一26-27來反對同性戀,其實是錯的。經文中所說「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其實不是指責一般的同性戀行為,乃是指責沒有照著「順性」而生發的同性性行為。人如果本性是同性傾向的,他照著他的「順性」去作,就沒有問題,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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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十八22及廿13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是舊約時代受迦南文化,風俗的影響,是過時的,不切合今天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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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把同性戀的人定罪呢﹖誰有權可以論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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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的人是身不由己的,他們痛苦地爭扎,教會為什麼不正面的幫助他們,反而負面的打擊他們,叫他們抬不起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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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傾向是與生俱來的,並不是他們自己願意,為什麼要禁止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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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有自由的,他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別人沒有權干涉他的自由。同性戀的人的選擇,別人怎可以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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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是愛,神愛世人,自然包括同性戀的人,那麼,神愛他們為何人反對他們,不准他們結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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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禁止同性結婚,豈不是歧視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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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同性結婚即使不是歧視,但也是剝奪了他們的權利,應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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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是私人的事,別人是不是不應該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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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異性結婚和同性結婚並存,彼此各行其好,那豈不很好﹖何必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