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稱義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15:6)

 

「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1:17)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4:6-8)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3:24)

 

相信每一個真正得救的基督徒,都一定聽過並已接受「因信稱義」這個道理。這教義是基督教的核心教義,是馬丁路德改教時期與天主教抗爭所高舉的重要真理。簡單來說,因信稱義就是人單單相信,神就稱(或算)那人為義,宣判為無罪,成為義人,將來不會被神定罪及刑罰。這道理表面上很清楚明白,但仍不少教派因為沒有對「因信稱義」正確的了解,就發生了不少很嚴重的問題。現在讓我們較深入地看看「因信稱義」的意思。

 

我們將「因信稱義」分作兩部分看。

 

因信

 

甚麼是信心?

 

信心是稱義的條件或媒介。信,神就稱你為義。不信,就不能稱義。這是非常清楚的。但甚麼是信心呢?信心不是心理學所說的自信,即相信自己有能力去作某些事(但結果可能作不來);也不是純粹個人的感覺,像你覺得今天工作會很順利(但結果可能到處碰壁);也不是一種沒有根據的主觀願望,像你相信明天一定會晴天(但事實未必如此,可能是陰天或雨天)

 

聖經給信心一個最好的解釋是在來11:1:「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所望之事,即是未發生的事。一般來說,某件事還未發生,按人看來還有很多變數,怎能說是事實呢?同樣地,按人的經驗,我們通常只會接受眼見的事物。就算我們不是親眼見過,但總有別人曾經見過,然後忠實地說給我們聽。但從沒有人見過的事,或見過但沒法直接告訴我們的事(如已在天家的聖徒),我們怎能如此確定呢?究竟那些「所望之事」及「未見之事」是甚麼,叫我們能如此確信呢?

 

我們信甚麼?

 

其實,「所望之事」及「未見之事」,就是神所說的話。「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如經上所記: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只是人沒有都聽從福音,因為以賽亞說:主阿,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10:14-17)。這段經文說出人信福音的幾個步驟:人要信、就要先聽;要聽就要有人去傳。傳甚麼呢?就是傳基督的話,即是聖經。所以簡單來說,神要我們相信的那些事,雖是還發生,眼也不能見,因為是聖經的話,是神說的,所以我們就接受,並且深信是那些事就是實底及確據。舉例說,聖經說主耶穌會再來,我們身體會復活,將來有新新地,這些事還未發生,也看不見,但聖經既是這說,就必然會發生,因為神不能說謊。

 

以下是一些構成基督教正統信仰的基本要道,信徒必須如此相信,缺一不可:

 

我們要相信神的獨一真神。(17:3)

我們要相信神差祂兒子來世上拯救我們。(3:16)

我們要相信耶穌基督就是神的兒子。(20:31)

我們要相信父、子、聖靈的三而一的神,是同等同尊的。(28:19)

我們要相信耶穌基督是聖靈感孕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1:23)

我們要相信耶穌基督是完全人又是完全神。(9:5)

我們要相信耶穌基督完全沒有罪。(約一3:5)

我們要相信耶穌基督為我們釘十字架,擔當我們的罪。(彼前2:24)

我們要相信耶穌基督死後三日肉身復活,之後升天,現坐在父神寶座的右邊。(林前15:24;來1:3)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升天後差遣聖靈來,居住在信徒心裡。(2:1;加3:2)

我們要相信耶穌基督會肉身再來。(1:11)

 

為甚麼信心這樣重要?

 

為甚麼神定規要因信稱義」,卻不以其他因素稱義,像因愛稱義」?為甚麼神這麼重視信心?第一個原因是,一切屬靈的恩典,都是以信心入門的:「原來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5:6);「但願使人有盼望的神,因信將諸般的喜樂、平安充滿你們的心,使你們藉著聖靈的能力大有盼望。」(15:13)。是信心引進仁愛、喜樂及平安等恩典,所以信心是首先的。第二,來12:6說「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為甚麼沒有信心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呢?因為當你不信聖經的話,就是不信那位向你說話的神。你不信祂,就是你以為祂是說謊的,或信口雌黃,應許過的事不能成就,這是對神一種極大的誣蔑及冒犯:「神非人,必不致說謊,也非人子,必不致後悔。他說話豈不照著行呢﹖他發言豈不要成就呢﹖」(23:19)。我們這樣微小的受造之物,竟然質疑這位至高無上的永生神,這是何等得罪神呢!相反,我們相信神的話的時候,我們就承認祂是永在的(祂是),祂是全能的(祂有能力去成就祂說過的事),祂是信實的(祂必成就祂對我們的應許,不會反悔),祂也是公義及愛人的神(因為祂應許賞賜那尋求他的人)。當我們這樣承認神時,祂就得著榮耀及喜悅。

 

信心從何而來?

 

聖經清楚說明,信心是神所賜的。彼後1:1說:「作耶穌基督僕人和使徒的西門彼得寫信給那因我們的神和救主耶穌基督之義,與我們同得一樣寶貴信心的人。」;來12:2說:「仰望為我們信心創始成終的耶穌」(12:2);以弗所書2:8-9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有人認為「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的「恩」是出於神,之後的「信」卻是出於人,或部分出於人。這樣解經大有問題。第一,若得救的恩典不包括信心,人還是要靠自己的信心才能得救,為甚麼經文說「這不是出於自己」?若這個「不是出於自己」不是指著恩典,而是指著信心,那麼不就證明信心不是出於自己嗎?所以不論「不是出於自己」這句話怎様配搭,人得救都不是出於自己。第二,經文說「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信」與「這並不是出於自己」是前後連接的。若「這並不是出於自己」是指前面的「恩」,這樣說一來文法不通,二來為何神不乾脆把「恩」及「信」的位置對調,如「我們得救是因著信,也本乎恩,這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第三,若說「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不是指信心,而是指恩典,這明顯是循環論證,因為「恩典」這個字的意思已經表明是神所賜了。有誰不知道恩典是出於神,不是出於人?「恩典是神所賜的」這句話就像說「圓形是圓的」,是多餘的。相反,有人以為信心是出於人,所以保羅就解釋信心是神賜的,不是出於我們,所以我們不要自誇,這樣解經才合理。第四,經文的目的是叫人不可自誇,那麼經文最自然的解釋當然是整個救恩都是出於神,所以人才不能自誇。但若只有「恩」是出於神,「信」卻是出於人,那麼為甚麼人不可以自誇?他不是用自己的信心來自救嗎?但若信心都是出於神,人就完完全全不能自誇。這樣解經才符合經文的原意。

 

有人認為聖經記載一些人運用信心,之後得著神幫助及讚許的例子,證明人本身是有信心的。但用這些例子來判斷人可以憑自己的信心得救是過分草率。第一,聖經記載這些信心事件,目的只是用來鼓勵人要對神有信心及運用信心,不是要人妄自推測信心的來源。我們要信神,這是我們的責任,但信心是神賜的,這是神的主權,我們不能過問神。在人的角度看,這兩方面的真理雖難完全融合,但我們也必須接受。不可只選擇接受一面的道理,而否定另一面的道理。好像神吩咐世人要悔改,悔改是人的責任,但另一面,聖經明明說,悔改的心是神所賜的:「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5:31);「用溫柔勸戒那抵擋的人,或者神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提後2:25)。神沒有必要將祂的主權及揀選的奧秘向我們透露,但神卻多次多方向我們表明信靠祂而得著的恩典及福氣。這點已經足夠了。祂稱讚及幫助對祂有信心的人,目的是要鼓勵我們相信及順服祂,不是要我們自誇,以為信心是出於自己。從人的角度看,信心的運用是出於人自己,但從神的角度看,一切美善的恩賜都是神賜的(1:17),神要得著一切的榮耀。我們絕對不可因為用慣了人的角度去看事情,就否定神是賜信心的主。

 

稱義」

 

甚麼是稱義?

 

當我們悔改相信主的時候,神就因著耶穌基督十架上的功勞稱(或算 “count, impute”)我們為義,不定我們的罪,我們就得救了:「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1:17);「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2:16)。稱義還有另一方面的意義。羅3:22說:「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不單是「稱」,還有「加給」。神不單在地位上稱我們為義,祂也實實在在將祂的義加在我們身上。這是我們與主合一的結果,祂的義成為我們的義。

 

提倡保羅新觀人士企圖將稱義另作別解。他們指稱義不是關於罪或公義,它只是指成為聖約家庭一分子的宣告。他們說保羅在羅馬書說的因信稱義,是指猶太人因信宣告他們與外邦人一同是聖約家庭的一員,大家不分彼此了。但在這個宣告之前,那些守律法的猶太人也是得救的!整本羅馬書主要不是談及救恩的問題,而是針對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彼此之間的關係!到底提倡保羅新觀的人是根據甚麼來發明這些道理呢?不是根據聖經本身,而是根據他們對當時的文化研究!他們宣稱他們對當時的猶太人的文化有更準確的發現,所以信徒應按他們的新發現來重解羅馬書因信稱義的教義!對於以上的講法,我們是絕對的反對。為甚麼?第一,這些二十一世紀的外邦信徒憑甚麼證明他們對當時文化的了解會比二千年來的歷史學家及聖經學者更準確?若首幾個世紀的人都沒有提出這個理論,二千年後的人有甚麼資格提出那些人沒有發現的事實?第二,這個原因更為重要:我們根本不能單用文化來解釋聖經,我們乃是以聖經解釋聖經。有時,知道某些事的文化背景確能幫助我們了解經文,但這只是作為輔助而已,絕對不能用任何文化研究把明顯的經文另作解釋。聖經完全沒有說過稱義是關於聖約家庭中的地位問題,卻清楚明確地表明稱義是關於神除去我們的罪及解決我們罪人地位的問題:「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4:6-8)。稱義就是「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麼明顯的解釋,提倡保羅新觀的人竟然想用所謂的「文化研究」推翻,企圖用無知的言語使神的旨意暗昧不明,這是何等的膽大狂妄!

 

因信稱義是新約才有的道理嗎?

 

不是的。因信稱義之理在舊約時已經有了:「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15:6);「惟義人因信得生。」(2:4);「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32:2)。希伯來書11章整章都是談到舊約時代的信心偉人(亞伯、以諾、亞伯拉罕、雅各、約瑟、摩西等):「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證據。」(11:39)。舊約時代因信稱的道理不明顯,因為主耶穌還未有降世,律法書上的律例典章只是影兒、如獻祭的祭物及大祭司都明顯是預表耶穌基督,雖舊約經文沒有明說出來,但只要以色列憑信心照遵行神的啟示去行,一樣可以得救的。亞伯拉罕、雅各、摩西、大衛等都曾犯過罪,不可能憑自己的行為稱義,他們都是因信稱義的。

 

信心要加上行為才稱義嗎?

 

聖經清楚明確地說不需要:「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4:4-5);「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2:16);「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2:8-9)

 

「基督教會」(Church of Christ)主張信徒要受洗才得救,是不合乎聖經。洗禮明明是行為,所以洗禮絕不是得救的條件。他們引用可16:16來支持他們論點:「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但這節經文不是說「信要加上受洗才能得救」,因為下半節明明說不信的才被定罪,沒有說信而不受洗的,必被定罪。可見受洗不是不可缺的條件。若你同時作兩作事,之後就有一個結果,這不表示缺了一樣,那個結果就不會發生。若我說夏天在家中開了冷氣(空調),然後坐在沙發上,我就覺很涼快,這是表示我若單單開冷氣,不坐在沙發上,我就不會涼快?我一定要坐在沙發上才會覺得涼快嗎?其實涼快不涼快,關鍵只在乎那冷氣機是否開了。照樣,我們稱義得救,關鍵只在乎我們是否相信,不在乎們是否受洗。若受洗是得救必要的條件之一,那保羅就是嚴重的失職。他在哥林多前書明明說神差遣他不是為了施洗,他只為過極少的人施洗,而且在他的書信中(羅馬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他只強調「因信稱義」,他從來沒有說「因信受洗稱義」。當然,受洗是信徒信主後應該作的,因為是主的吩咐,信徒信主後應該作還有其他,如讀經、禱告、傳福音、領聖餐等,難道這些都是得救的條件?

 

天主教說:「若有人說,其中教導罪人唯獨因信稱義,意思是:如要得到稱義的恩典,並不需要其他東西的合作,而他亦絲毫不需要憑自己意志的行動,使自己作好預備和部署--讓他受到咒詛。」Council of Trent, canon 9, sess.6;「若有人說新律法的聖禮只是表記而非救贖的必須,以致人不需它也不須要渴求它;人只須單藉因信稱義到達神那裡,讓他受到咒詛。」Council of Trent, canon 4, sess. 7。天主教的教導是除了信心之外,還要加上洗禮,以及許多其他聖禮(如彌撒、告解等),人才能得救。若不常守著這些禮,就不能直接去天堂,而是去煉獄。明顯地,天主教不接受聖經所說的唯獨因信稱義。他們的救恩論出了極嚴重的問題,與福音派的救恩論根本不同。凡教導人要靠任何形式的行為(包括聖禮)才得救的,就是異端。

 

要靠好行為來維持稱義嗎?

 

曾經與安息日會的信徒辯論。他一開口便說安息日會不是異端,因為他們也相信因信稱義。我問他一個人因信稱義之後,是否需要守十誡來維持。他沒有直接回答,卻反問我難道信了主的人就可以隨便犯罪嗎?但不應犯罪與守十誡來維持救恩是兩件事。由此可見,安息日會的「因信稱義」,不是因信「永遠」稱義,而是開始時因信稱義,信了之後就要靠守十誡維持稱義。其實這是變相的靠行為得救。當然我們認為一個人真心悔改信主後,是不應隨便犯罪,但若他是真實的相信,真正地重生及稱義,他就不會因信主後所犯的罪而滅亡,因為信徒實在仍有犯罪的可能,因我們仍有罪性。信徒更加不會因為不守所謂的「安息日」(星期六)而失去救恩。我們相信救恩是永遠的,即是「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真正得救的人是不會隨便犯罪的,因為神的生命在他裡面,聖靈會結出仁義的果子。但信徒不是靠那些好行為維持得救:「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1:17)

 

為甚麼神不要我們靠行為稱義?

 

有八個原因:

 

1. 人本性是污穢的

 

「這樣在神面前,人怎能稱義﹖婦人所生的怎能潔淨﹖」(25:4)

 

「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51:5)

 

2. 人不能全守律法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3:11)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2:10)

 

3. 人的義不能達到神標準

 

「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64:6)

 

有位清教徒說:「就是我們悔改的眼淚,也須用主的血潔淨。」

 

4. 靠行為稱義是工價,不是恩典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4:4-6)

 

5. 靠行為稱義人會自誇

 

「既是這樣,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3:27)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2:8-9)

 

6. 靠行為得救使基督徒然死

 

「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2:21)

 

7. 基督救贖的功效完全足夠

 

「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從此,等候他仇敵成了他的腳凳。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10:12-14)

 

「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dead works),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9:14)

 

8. 神要我們只誇基督

 

「但我斷不以別的誇口,只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6:14)

 

「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如經上所記:誇口的,當指著主誇口。」(林前1:30-31)

 

總括來說,「因信稱義」是基督教最核心的教義之一,若否定或篡改了這個教義,我們就彷彿重回以前天主教掌權的宗教黑暗時代,基督一次獻上自己的寶血功效被抹煞,人要靠行為、靠功德稱義,所有福音頓成禍音,得救的確據完全消失,神的恩典被人的功勞代替,神的榮耀被人的自誇所遮蔽,傳這些道理的人受咒詛是應當的!請再聽保羅的嚴厲話:

 

「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我們已經說了,現在又說,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1:8-9)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3:10)

 

「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5:4)

 

然而,那些真正明白及愛慕「因信稱義」道理之人,我們要永遠高唱:

 

我主耶穌是我的義,我的美麗,我的錦衣;

在寶座前服此盛裝,我能抬頭歡樂歌唱。

 

藉你寶血,我已脫去,我罪與過,我恥與懼;

審判大日我敢站立,誰能控告主所稱義?

 

這件白衣永遠不變,在那新造無窮時間;

歲月不能改其美艷,基督白衣永遠新鮮。

 

直到寶座見你榮耀,我們仍要以你自驕:

我的美麗,我的錦衣,我主耶穌是我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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