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基督徒不應犯罪?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約一3:4-10)
可能有人覺得文本的題目很奇怪。為甚麼呢?第一,基督徒不犯罪不是最明顯最基本的道理嗎?還需要討論嗎?
回覆:基督徒不應該犯罪,著實是最明顯不過的事,每一個基督徒都應該清楚知道,但既然約翰寫也不厭其煩地寫信提醒當時的弟兄姊妹,聖經也是這樣記錄下來,我照樣用主的話提醒現今的信徒,也不為過吧。事實上,有些道理不是我們理性上不明白,而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常常被世務纏身及思慮煩擾,很容易就忘記神的命令,就被試探所勝。所以我們須要用神的語話不斷的彼此提醒,像彼得所說:「你們雖然曉得這些事,並且在你們已有的真道上堅固,我卻要將這些事常常提醒你們。」(彼後1:12)。
第二,不是所有人(包括信與不信)都不應該犯罪嗎?為何只要說基督徒不應犯罪?
回覆:所有人,無論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都不應該犯罪。這誠然是對的。但對於基督徒來說,我們有更多的原因不犯罪。一般人不犯罪,主要是因怕觸犯法例被制裁、或怕被上司或別人責罰,或因個人的良心不安,所以不犯。這些原因都是對的。但聖經指出我們基督徒比不信的人有更多不犯罪的原因。從以上一段的經文,我們看到最少有八個信徒不應犯罪的理由。現在讓我們逐一看看。
1.犯罪的違背神的律法
許多人認為,犯罪是個人的事。只要不觸犯社會的法律,我們就可以為所欲為。有些人道德比較高尚一點,傷害別人及自己良心的事都不會作。但除此以外,就沒有所謂了。所以,以這樣的標準,現今不少人認為同居及同性戀不是罪,因為沒有觸社會法律,也沒有傷害其他人,這是兩個人的私事,別人管甚麼?但是聖經清楚告訴我們,犯罪是違背神的律法。犯罪不是個人的事,或兩個人之間的事,也不單是違反了社會法律的事,犯罪最主要干犯了神的命令,冒犯了神的權威,這是非常嚴重的事!你所得罪的,是那位創造天地萬物,擁有天上地上所有權柄,掌管世上所有生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該當何罪?請問亞當夏娃犯了甚麼大罪,以至被神趕出伊甸園?只是偷吃了一個果子吧,一個果子值多少錢?為何神要如此刑罰他們?答案就是,一件事之所以成為罪,不在乎那件事是否影響別人或自己的良心,也不是按一般社會法律的標準,而是看是否違背了神的命令。在人看為很小的事情(偷吃一個果子),在神看來是極大的罪,因為是冒犯一位有無限權柄及威嚴的神。所以,弟兄姊妹,我們不應用人的角度去看罪,意思是人看為大的罪,如觸犯法例的事,我們就不作。但那些所謂小的罪,即那些個人或兩個人之間的私事,就可以姑息及隨便一點。我們不應有這個想法。要記住,凡犯罪的,就是違背神的律法,違背律法的就是罪。
2.主除掉我們的罪
當我們悔改信主時,主的血就洗淨我們所有的罪:「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弗1:7);「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一1:7)。一個真正的基督徒,是得著了永遠的赦免及救恩。神不會再追討他的罪。若是這樣,一個人信主以後可否放心犯罪,反正神已經赦免了他?斷乎不可!「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一個真正悔改,得著赦免,從罪裡得釋放的人,斷不會甘心情願再作罪的奴僕,再被罪所害。舉個例說,一個人不小心被刀割傷手臂,傷口既深且痛。有人拿了一種特效膏藥來,塗抹後血立即就止了,痛楚也很快消失。你覺得這種膏藥真是很捧。但我想問你,你會因為你有這特效藥,就毫無忌憚地拿刀刮刮自己嗎?當然不會。我們這些被罪壓傷過的人,有一天得著神的醫治,絕不會甘心樂意再被罪所傷。聖經記載一件事,就是耶穌傳道的時候,有人把有一個行淫被捉到的女人帶到主的面前。他們問主應否用石頭打死她。主耶穌說,誰沒有罪,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結果群眾從老到少一個一個地離去。注意主耶穌最後對那女人說的話:「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請問主不定她的罪,目的是給她多一次機會犯罪嗎?不是!祂是叫她不要再犯罪。若那女人是一個正常的人,她從死裡逃生,得著主的赦免,會否想到她可以再這樣犯罪呢?我想是不會了。所以,我們得著主赦免的人,也不會因為我們的罪已被赦免,就想到以後就可以隨便犯罪。反而我們會懷著一個感恩的心,常常記著主的話:「我也不定你的罪,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3.我們是住在主裡面
每一個信主的人,都在基督裡的:「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5:17)。另一方面,聖經又吩咐我們要住在主裡面(約15:4-7;約一2:27-28)。若我們已經在基督裡,為何又吩咐我們要住在主裡呢?其實前者是說到我們在與基督聯合的地位,這是一個已發生了的客觀事實。後者是強調我們要持續不斷地與主保持一個密切的關係,與主有一個不間斷的交通,這方面是一個主觀的經歷。我們若是主裡面,我們就不能隨便犯罪,因為我們的主是聖潔的,我們也要聖潔。若我們不聖潔,就不能與主保持密切及甜美的交通。信徒犯罪不會影響他們在主裡的地位,但會破壞他們與主的相交。林後6:14說:「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甚麼相和呢﹖」這段經文主要是說信主與不信主的分別。我想借用當中的原則來說明一下。我們的主是義的,若我們作不義的事,怎能與主相交?我們的主是光明的,若我們常作黑暗可恥的事,怎能與主相通呢?根本合不來。所以,我們有了在基督裡的地位,也要活出在基督裡的實際。要活出在主裡的實際,就不可犯罪,否則我們與主的關係必然大受影響,因為義與不義不能相交,光明與黑暗不能相通。犯罪的人一定與主的關係不好,靈性必定有很大的虧損。
4.我們是義人
相信真正信主的人都聽過並已接受「因信稱義」這個道理。甚麼是因信稱義呢?就是當我們相信接受主耶穌的時候,神就稱(或算)我們為義,不定我們的罪,我們就得救了:「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羅1:17);「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加2:16)。然而稱義還有另一方面的意義。最近有一位弟兄問我,稱義的意思是否指神稱(或算)我們為義或無罪,而不是將祂的義加在我們身上?我就引用羅3:22回覆他:「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不單是「稱」,還有「加給」。神不單在地位上稱我們為義,祂也實實在在將祂的義加在我們身上。所以每一真信主的,都名符其實是一個義人。若我們知道這個事實,我們的生活為人該當怎樣呢?我們有沒有活出一個義人應有的表現?若一個人自稱是醫生,卻從來不醫治人,他就不是一個醫生。若有一個人自稱是畫家,卻從來不畫畫,他就不應稱為畫家。若有一個人自稱是作家,卻從來不寫作,他也不是作家。行醫的才是醫生,畫畫才是畫家,寫文章的才是作家。照樣,行義的才是義人。若你確定你已因信稱義,並你自稱是一個義人,就應該行公義的事,而不是作犯罪的事。
5.我們是屬神的
第九節提到凡犯罪的就是屬魔鬼的。我們未信之前的確是屬魔鬼的,耶穌在地上傳道時候清楚指出這個事實:「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他從起初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裡沒有真理。他說謊是出於自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約8:44)。但感謝神奇妙的大愛,祂用重價將我們這些犯罪、屬魔鬼的人買贖過來:「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1:18-19)。我們從此就不再屬於魔鬼,乃是屬於神了。既是這樣,我們該怎樣行呢?「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林前6:20)。神用重價買贖我們的目的,就是要我們去榮耀神。若果我們不能榮耀神,那麼神救你有甚麼用?你買了一部車子回來,發現不能開動的,這部車對你有甚麼價值?你買了一些生果,後來發現是爛的,不能吃的,這些食物對你有甚麼益處?不把它們丟了嗎?照樣,若你不能在身上榮耀神,反而常常犯罪得罪神,你對神有甚麼用?神救贖你有何意義?所以,每一個被主買贖歸祂的人,都要被主所用。但要合乎主用,就要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就能作神貴重的器皿,預備行各樣的善工(提後2:20-21)。
6.我們心裡存著神的道
第九節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為神的道存在他心裡。「神的道」原文是「神的種」(seed)。為甚麼原文明明是「神的種」,和合本卻譯「神的道」呢?我想翻譯聖經的人認為譯「神的種」意思不夠直接,所以便將它譯為「神的道」,但這樣譯法也是有聖經根據的:「你們蒙了重生,不是由於能壞的種子,乃是由於不能壞的種子,是藉著神活潑常存的道。」(彼前1:23)。所以種子就代表神的道。但為甚麼聖經要用種子來比喻神的道呢?很明顯,種子是有生命的,有活力的,能生長的。照樣神的道也是有生命力的,能使人重生及靈命成長。神的道不只是一些理性及頭腦的知識,它乃是永生之道,是活的,有生命的:「神的道是活潑的(應譯作「活的」“living”),是有功效的」。(來4:12)。當一個人接受主時,他乃是聖靈藉著的道來重生他,神的道就像種子種在他心裡。神的道不是放在他的頭腦中,像一些資料存在記憶中,而是種在他的心田裡,它會發芽、生長、結果。它成了那人生命的一部分。所以每一個重生得救的人,都有神的道種在他心裡,並會發出功效,使他結出仁義的果子。好樹一定很結好果子,唯獨壞樹結壞果子。凡不結好果子樹,就沒有神的種子在他裡頭,這人根本未曾重生。
7.我們是從神而生
「從神而生」(born of God)這個用語在第九節出現了兩次。第一次是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第二次是說從神而生的,能不能犯罪。這節經文其實不容易解釋,因為它與我們實際經歷不符。我們的經歷是:我們知道基督徒不應犯罪,也不喜愛犯罪,但有時著實會軟弱跌倒,但經文卻明說凡從神生的就「不能」(cannot)犯罪,心裡不免會有困惑。解經家對這節的經文大致有兩種解釋。第一,就是我們重生得救時,我們裡面有了神的生命,而神的生命是不可能犯罪的。但為何基督徒仍會犯罪呢?是因為我們雖然有神的生命,但我們仍有罪性,在肢體中仍有一個犯罪的律。這個犯罪的律(即是加拉太書說的情慾),常常與聖靈相爭。聖靈當然不能犯罪,但若我們隨從肉體,不隨從聖靈,我們便會犯罪了。保羅在羅馬書七章說到他犯罪時之痛苦,似乎也是將他這個人分開兩面:他屬天的生命是願意行善,但有時他卻作出他所不願意的惡,他就解釋說:「若我去作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裡頭的罪作的。」(羅7:20)。屬天的生命是願意行善及不能犯罪,屬肉體的生命卻喜歡犯罪及常常令我們跌到。保羅說那個犯罪的不是他自己,那個願意為善及喜歡神的律的才是真我。第二個解釋,也是比較普遍的說法,就是基督徒有了神的生命,就不會持續不斷地犯罪而不悔改。當他偶然被罪惡所勝,他會為罪難過,不會貪戀那些罪而不出來。一個蒙了重生,有了神的性情,得著了基督的義,有了生命聖靈的律,結有聖靈的果子,有神的道種在心裡的人,怎可能隨便犯罪而若無其事呢?這是不可能。若有人自稱是信主,但信主之後對罪惡的反應及態度同以往差不多,這人一定還未得救。信主的人雖然有時也會軟弱跌倒,但他心底裡一定不喜愛犯罪的,像保羅在羅馬書七章所說,他裡頭是喜歡神的律,不願意行惡,只是有時軟弱被罪擄去而已。簡言之,基督徒是不會甘願犯罪,犯罪後也會感到不安及難受,所以基督徒不會一直停留在罪裡而拒絕悔改。
8.我們是神的兒女
神救我們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要使我們成為祂的兒女。而神留我們在地上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要我們向世人顯出我們是祂的兒女。為甚麼呢?第一,神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神要祂的兒女用生命來傳揚神的福音。當世人看見我們神兒女的美好見證,他們的心就會被吸引,以致他們也願意相信接受主。第二,一個比傳福音更大的原因,就是神要在我們這班兒女身上得著或顯出榮耀:
你們是世上的鹽。鹽若失了味,怎能叫他再鹹呢﹖以後無用,不過丟在外面,被人踐踏了。你們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燈臺上,就照亮一家的人。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13-16)
我們是為了神的榮耀被造及被贖的。我們活著存留的目的就是為了榮耀神。我們要顯出神的榮耀,以及叫別人歸榮耀給神,我們就要作世上的鹽、世上的光。我們要有好的行為。若基督徒犯罪,不但不能使神得榮耀,更加使仇敵得褻瀆的機會。難道基督徒是這樣報答那位這麼愛我們,叫祂兒子替我們釘十字架的父神嗎?神稱你為兒女,難道你仍像那個悔改前的小兒子任意犯罪,叫父親天天傷心難過嗎?你真的配稱為神的兒女嗎?恕我這樣說,我見過不少名義上稱為神的兒女的人,他們的行事為人一點也顯不出神兒女的樣式,仍舊在許多罪中不知悔改。弟兄姊妹,若你真是從神生而生,自稱是神的兒女,就請你在生活當中顯明出來吧!這個世界已經夠黑暗了,現在只有屬神的人可以顯出神的光。受造之物也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羅8:20),世人及天使也在觀看我們(林前4:9)。若神的兒女都不能顯出神的光,若基督徒裡頭的光也黑暗了,那黑暗是何等的大呢!
主既賜恩光,照亮我的心
我豈能不發光,照我自家人
因知罪惡痛苦,我願發光
各照自己地方本是要緊
救主望我光照於本教會
若我光不明亮,主早已知道
主憐黑暗弟兄,惟願我照
各照自己地方本是要緊
救主望我光,照於眾人前
就像光明銀燭,照在黑夜間
普世惜無亮光,故此必照
各照自己地方本是要緊
(頌主聖歌468首)
所以總結就是:基督徒雖然已經因信稱義,罪得赦免,永遠得救,但我們絕對沒有半點理由繼續犯罪。我們要追求聖潔,也要留心聖經的警告: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犯罪的,是未曾看見及認識神;犯罪的是屬魔鬼的;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然而,
我們若是從神生的,就當向人顯出我們真是神的兒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