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聖經看同性戀

 

「人不拘用什麼法子,你們總不要被他誘惑;因為那日子以前,必有離道反教的事,並有那大罪人,就是沉淪之子,顯露出來。」(帖後2:3)

 

聖經預言末世不法的事必增多,教會也有離道反教的事發生。我相信這些預言在現今這個後現代主義的世代已經開始應驗了。首先看看不法的事。其實從古到今不法的事都不斷地增多,但始終以前大家以為是罪,大家覺得羞恥的事,也不敢公開承認。但一些聖經明文說的罪,或大眾公認是羞恥的事如同性戀,竟然可以在現今的時代大模斯樣的承認,甚至可以不怕羞恥的出來爭取合法地位及權益。為解?因為現代的人凡事都以自己為中心,他們以為人權是世上最大最重要的事,他們心中沒有神的地位,沒有尊主為王。「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17:6)。他們不服神的權柄,不尊重神的命令,只是自己喜歡,有機會就去行,懶理是犯罪不犯罪,羞恥不羞恥。他們以為這是他們的人權及自由。不錯,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對同性戀治罪,人可以振振有詞地說他們有權利這樣行,沒有人能干涉他們的自由。但在神的角度來說,這些所謂人權及自由不能叫他們脫罪,因為聖經一早已經很清楚的明言我們要為我們一切的自由及行為負責:「少年人哪,你在幼年時當快樂。在幼年的日子,使你的心歡暢,行你心所願行的,看你眼所愛看的;卻要知道,為這一切的事,神必審問你。所以,你當從心中除掉愁煩,從肉體克去邪惡;因為一生的開端和幼年之時,都是虛空的。」;「這些事都已聽見了,總意就是:敬畏神,謹守他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因為人所做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11:8-10;12:13-14)

 

不信的人心中無神,不理會聖經的命令及勸告,以自己的羞辱為榮耀,我們沒有話可說,因為他們根本沒有神生命,沒有神的律法在他們心中。但若這些事在教會中也得著認同及支持,這就非常可怕了。早前立法會討論應否將同性同居伴侶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篤信聖經的基督徒當然不會將同性戀關係視為「家庭」關係,所以就有教會會眾走到立法會內外表示反對。但令人感嘆的是,竟然有神學院教授及基督徒起來批評那些信徒不公不義,妄顧人權,沒有人道,沒有愛心等等。以下就是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龔立人在明報的言論:

 

「若我們接受宗教與恐懼有一定的關聯時,宗教為人類提供安全感,讓人類有信心和盼望面對艱難與恐懼。這與討論宗教是否真實沒有必然關係。然而,當宗教提供的安全感化身為或等同某種社會制度或秩序時,宗教人士漸失去對宗教超越性的體驗,反而被自己設計的恐懼所困。例如,當有基督宗教人士以婚姻和家庭(一男一女的公眾關係)來克服他們對關係秩序的恐懼時,他們就很容易將一切與一男一女不一樣的公眾關係視為不可接受,甚至邪惡。」

 

「恐懼往往使人失去對人的信任,甚至處處充滿猜疑。這正是當下某類基督宗教人士的情況。第一,他們運用滑坡理論證明他們觀點的可信性。例如,蘇穎智牧師說,「條例通過將製造更多人同性同居」。雖然滑坡理論提醒我們要留意可能的影響,但極端推論(或想像)是靠嚇多於鼓勵思考。」

 

「當反對條例包括同性同居者自覺自己是先知時(指在舊約聖經時代,宣告上帝的話和對不公義批判的人),他們不會覺得自己有錯,因而缺乏自我批判能力。先知的身分使他們不但不會考慮妥協,更以被批判和被辱罵為榮。」

 

「縱使這時代真的如某類基督宗教人士所說的黑暗,但如麥金泰所言,教會要展現聖本篤的生命,就是透過教會細小的群體,肯定信心與盼望、友誼與和平、尊重與自我反省等等德性,而不是製造恐慌來維護自己的安全感。我們等待的,不是自以為先知的教會,而是聖本篤的教會。我盼望有基督宗教團體願意以保護受虐者為優先,踏出寬容的第一步。以上只針對基督宗教的言論和行為,因為我相信它可以是聖本篤。」

 

龔教授的言論是就是一個妄顧聖經立場,用後現代主義(沒絕對真理)的社會學觀點來處理屬靈的事的一個例子。到底我們基督徒不接納同性戀,否定同性戀關係是「家庭」關係,是用社會學的角度及人權的理由來看,還是用聖經立場來判斷?不信主的人用現今的社會學及人權觀念看可厚非,他們根本不相信聖經是神的話。但身為一間神學院的神學院教授,竟然沒有提出半點聖經理由來討論這件大是大非的事,難道神學院是用社會學及人權觀念來教導弟兄姊妹的嗎?若龔教授辯稱他的觀點是來自聖經,那就請他用聖經指出同性戀不是罪,神認同同性戀家庭及婚姻的教導。任何對聖經沒有偏見的信徒,都可以在當中清楚看到同性戀不單是罪,而且是神極憎惡的罪,且新約舊約的教導都是一致的。以下就是一些經文指出神如何看同性戀:

 

1.創世記十九章所多瑪及俄摩拉的居民犯同性戀的罪,甚至要求羅得交兩位天使出來讓他們為所欲為,神就降火消滅這兩個城。這事發生在神未頒布律法之前。原本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3)(雖然罪已經存在),因他們不知道有些罪是罪,所以那時神比較容忍。但神仍然對多瑪及俄摩拉施行這麼厲害的審判及刑罰,可見同性戀罪是明顯違反良心的,神不需要指明同性戀是罪,人在良心上一早已經知道同性戀是違反人性的罪,是神極其憎惡的。

 

2.舊約律法清楚指出神反對同性戀及犯此罪的結果:「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18:22);「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20:13)。這些經文己經清楚有力地反駁「有些人與生俱來有同性戀傾向,所以他們不算犯罪」的講法。神在處理同性戀這事上是沒有例外的,只有一種的做法,祂不與我們講甚麼人權及斟情權。舊約時代,犯同性戀罪就是處死。當然今天不是神治時代(現在是恩典時代),所以犯同性戀不會被處死,但神憎惡同性戀的心是一樣的,因為神的性情是永遠不會改變的。若神當初是憎惡同性戀,斷不會在今天的世代改變態度,竟然接納起同性戀來。神惡罪的心是不會改變的。

 

3.到了新約時代,神恨惡同性戀的心依然沒有改變。在羅馬書1:26-27保羅說:「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同性戀不只是放縱情慾,同性戀乃是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其實任何罪是可羞恥的,任何罪都當得報應。情慾的罪也有很多種,但神偏偏強調同性戀這件罪,指它是可羞恥的,並且特別指出犯這罪的人必「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可見同性戀在神眼中不是一件普通的罪,乃是一件特殊的罪。但為甚麼同性戀這罪這樣特殊呢?以上經文也有提及一些原因。當初神造人,是造男造女,男女各有其「順性」的用處,這些都是神的美好的設計。這也是大自然生物代代相傳,生生不息的定律。人為萬物之靈,更加有神的形像,本應好好守著神設計的定規。可惜人偏偏要反對神的旨意,連人最基本的性向及順性的用處也要反。其他動物界有發生這些事嗎?人不服神,叛逆神,自把自為到如此地步,難怪神這麼憎惡同性戀!

 

4.「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6:9-10)。這句說話完全粉碎「同性戀基督徒」這個幻想。試想,同性戀(親男色)的人連神國也進不到,何來是基督徒?基督徒不能進神的國嗎?當然,在我們未信主之前,都犯過不少罪,但我們在信主的那一刻已經認罪悔改了。雖然信主後也偶會犯罪,但那些曾經纏累我們的罪不會再成為我們的特徵,起碼我們不會以「淫亂的基督徒」、「拜偶像的基督徒」、「勒索的基督徒」、「偷竊的基督徒」自誇。有神生命的人絕不會這樣的:「他已將又寶貴又極大的應許賜給我們,叫我們既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就得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1:4);「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6:2-4)。但現今何以會出現「同性戀基督徒」這麼矛盾的事?若我們接受了有「同性戀基督徒」,豈不也要接受「姦淫的基督徒」、「作孌童的基督徒」?斷乎不可!人的嘴巴長在他們的臉上,他們可自稱甚麼都可以,但篤信聖經的人不可妄想這些人是得救的,甚至當他們是弟兄姊妹。那些不肯悔改的同性戀者並未重生。

 

以上就是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理由,都是非常清楚的。若有人認為我解錯經,可以用聖經指出我如何錯。若有人指以上的經文全都不中用,那我想問問這些人,你們是憑甚麼權威來否定聖經的權威?若你們不服聖經的權威,為何還要掛著基督徒的名在基督教的神學院教神學?你們所謂的權威高得過聖經的權威嗎?可惜那些神學院教授越來越少用聖經來向人表明神的心意。可能他們覺得他們的研究及觀點已經超越聖經的範疇了。又或者他們不引用聖經,是因為他們認為聖經有錯,或已經過時,不符合現今社會的需要。那麼甚麼理由才是沒有錯,甚麼標準才最適切現今的社會呢?原來就是他們以現今社會標準及人類道德觀念想出來的那套最好!說來說去都是人的智慧大過神的啟示。若是這樣,神學院請一個社會學家或人權專家來教神學不就可以了嗎?何須請一個懂聖經的基督徒來教?若有人認為他們可以在聖經以外明白到神的心意,能夠判斷甚麼是對甚麼是錯,這實在是一個天大的笑話。但現在真的有神學院請這些不尊重聖經的所謂學者來教導信徒道德人權及是非觀念,可悲不可悲?

 

其實這些神學教授用他們那些似是而非的理論來詭辯,也只有蒙蔽對聖經不熟的信徒。細心分析他們的說話便能發現當中是充滿錯謬及偏見的。現在讓我們看看龔教授的言論何如站不著腳。第一,他說「當有基督宗教人士以婚姻和家庭(一男一女的公眾關係)來克服他們對關係秩序的恐懼時,他們就很容易將一切與一男一女不一樣的公眾關係視為不可接受,甚至邪惡」這句話是甚麼意思?是誰說反對同性戀婚姻和家庭是因為「對關係秩序的恐懼」?這個指控的根據在那裡?基督徒反對一件罪,主要原因不是那件罪會破壞甚麼關係秩序,甚至不是害怕傷害自己及他人(當然犯罪往往會帶來這些結果),而是因為我們知道神恨惡那罪,我們屬主的人不想犯罪得罪這位聖潔公義的神。這麼顯淺的道理還不懂?波提乏的妻子引誘約瑟行淫,請問約瑟不順從的理由在哪裡?是因為不想侵犯別人身子?是不想損害自己及別人的貞潔?是害怕破壞主人家庭婚姻關係?都不是主因,主因乃是怕得罪神:「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神呢﹖」(39:9)。今天有神學教授認為基督徒反對同性戀是因為要「克服他們對關係秩序的恐懼」,完全不明白基督徒的心態及神的心意。

 

第二,龔教授也不明白聖經裡的罪觀。他說:「恐懼往往使人失去對人的信任,甚至處處充滿猜疑。這正是當下某類基督宗教人士的情況。第一,他們運用滑坡理論證明他們觀點的可信性。例如,蘇穎智牧師說,「條例通過將製造更多人同性同居」。雖然滑坡理論提醒我們要留意可能的影響,但極端推論(或想像)是靠嚇多於鼓勵思考。」可見他對罪的觀點不是從聖經來的,乃是從社會學得來的。聖經對罪的教訓是:罪是根深柢固的(51:5),是會感染的(32;民16),是會蔓延的(6;林前5:6),是會越爛越大的(提後2:17),越犯越多的(4:7;太24:12)。聖經多次吩咐我們要謹守儆醒,又要逃避私慾及試探,免得跌倒。然而,龔教授卻說是這樣看罪是不信任及猜疑,是甚麼「滑坡理論」。究竟聖經的教導對,還是龔教授說的對?究竟罪真的如聖經所說的那樣可怕,還是純綷極端的「滑坡理論」而已?究竟我們是相信接受聖經的教導,還是接受龔教授的講法?

 

第三,龔教授也反對教會作先知。當然,我們不是每一個人都有作先知的資格,也知道世上有好些假先知出來(特別是靈恩派)迷惑人,但我們並不反對先知講道的職事,因為先知的職事只是按著神的心意向人傳遞祂的信息而已。今天神的心意已經記載在聖經當中了。所以我們雖然不會自以為先知,但我們也有責任將聖經中神的旨意向人傳講,用聖經的話互相勸戒。但現今有人連這個職事也要反對,說:「當反對條例包括同性同居者自覺自己是先知時(指在舊約聖經時代,宣告上帝的話和對不公義批判的人),他們不會覺得自己有錯,因而缺乏自我批判能力。先知的身分使他們不但不會考慮妥協,更以被批判和被辱罵為榮。」我再說,我們不是要自封為先知,但我們基督徒絕對有權用聖經指出甚麼是罪,甚麼是得罪神。我們指出同性戀是罪,不是我們的意思,而是神的話的確是這樣說。我們相信人一定會有錯,自己也會有錯,但聖經的說話一定沒有錯。若我們說我們覺得同性戀是罪,我們可能有錯。若聖經指出同性戀是罪,我們接受聖經的教導,照樣說同性戀是罪,我們就不能有錯,因為這不是我們的意思,乃是神的意思。龔教授揶揄按聖經直說的人為舊約先知,「不會覺得自己有錯,因而缺乏自我批判能力,不但不會考慮妥協,更以被批判和被辱罵為榮」,這不是偏見嗎?若不是按聖經說話,我們該按著甚麼說話?根據自己的良心?人的良心比神的說話更準確更可信嗎?

 

最後,龔教授為了加強自己的論點,竟然搬出了天主教的聖本篤來:「縱使這時代真的如某類基督宗教人士所說的黑暗,但如麥金泰所言,教會要展現聖本篤的生命,就是透過教會細小的群體,肯定信心與盼望、友誼與和平、尊重與自我反省等等德性,而不是製造恐慌來維護自己的安全感。我們等待的,不是自以為先知的教會,而是聖本篤的教會。我盼望有基督宗教團體願意以保護受虐者為優先,踏出寬容的第一步。以上只針對基督宗教的言論和行為,因為我相信它可以是聖本篤。」天主教是異端,不接受唯獨因信稱義,提倡功德庫、向聖人祈求、為死人望彌撒、煉獄論、聖母論、聖體變質等錯謬的教義,但基督教人士卻要引用他們的東西,以為是寶。根本上任何宗教也有一些所謂公義博愛的教訓,但他們不是真正的宗教,他們的經典不是神的啟示,他們的教義不能領人信主得救。我們要的,是真真正正神的話,不是要甚麼宗教團體發出的平等博愛的道德教訓。我們要的,不是甚麼聖本篤的教會,而是一個完全根據聖經而建立的耶穌基督的教會。神學教授不高舉聖經,卻高舉甚麼聖本篤,請問這是不是末世離道反教的預兆?

 

讓我多說幾句話。我們相信聖經是神的話的人,堅定認為同性戀是罪,而且是神十分憎惡的罪。然而,我們卻不主張用政治及社會的力量去處理。一來我們是要去得著同性戀者,用政治及社會的力量來對抗只會增加雙方的矛盾衡突,惹起他們的反感。二來,真正能解決罪的問題,只有福音的大能。政治及社會力量只能遏抑表面的毛病,卻不能改變人的心。所以教會及基督徒應該努力傳福音(包括向同性戀者),呼喚罪人悔改。他們信了主之後,得著了神賜的新生命,就有能力勝過罪。這才是治本的方法。然而,有些教會及信徒主張要站出來表達他們反對的聲音。若他們是用合法、理性及溫和的方法,我也不反對。這也是他們公民的權利。可惜我看到他們大多數人只會用社會道德及家庭價值等來作反對的理由,甚少高舉聖經來支持他們的行動。我也明白這些人的用意。現今社會大部分是未信主的人,他們不想被別人冠以「極端宗教道德主義者」的名,他們亦希望聯合更多的人去支持他們的行動,所以他們不能以宗教之名興師。然而,我想我們基督徒根不需與不信的人聯合進行社會行動,因為我們根本不是依靠屬血氣的人及用屬血氣的兵器去爭戰:「因我們並不是與屬血氣的爭戰,乃是與那些執政的、掌權的、管轄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屬靈氣的惡魔爭戰。」(6:12);「我們爭戰的兵器本不是屬血氣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堅固的營壘,將各樣的計謀,各樣攔阻人認」識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又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使他都順服基督。」(林後10:4-5)。這就是我們不贊成用政治及社會力量去對付罪的問題的原因。聖經沒有這樣的教導。若要聯合不信的人,必然要作出一些妥協,放下某些信仰立場,起碼你就不能高舉聖經的理由,就算你明明知道我們反對某件事主要是因為聖經說神不喜悅,你也不能說出來。這樣的社會行動,不高舉聖經,不高舉基督,在神眼中有甚麼意義呢?所以聖經的教導是叫我們用屬靈的方法去處理屬靈的事(所有的罪都是屬靈的問題,然而才引伸至其他問題)。我們禱告,我們傳福音,我們在講台上毫無避瑋的宣揚神的旨意,我們在我們各個不同的崗位上作鹽作光,活出基督的樣式,就能吸引人悔改歸主了。然而,在另一邊廂,竟然有神學界人士及基督徒以人權的理由來攻擊反對視同性戀關係為家庭關係的人。他們的論調,以上已經提及過。這些人自稱是基督徒,但卻不以聖經為本,用人的理學及道德觀念來支持同性戀者,視同性同居關係為「家庭」關係,從沒有呼籲這些人悔改。這些不信不服聖經的「基督徒」聯同不信主的人一同反對及攻擊篤信及堅守聖經的基督徒,以「人權」為號角,而且他們聲音越來越大,勢力越來越強,請問這是不是末世離道反教的先兆?弟兄姊妹,如今真是末時中的末時了。聖經預言:「因為時候要到,人必厭煩純正的道理,耳朵發癢,就隨從自己的情慾,增添好些師傅,並且掩耳不聽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語。」(提後4:3-4)。將來厭煩純正的道理的人會越來越多,真正相信及服從聖經的人會越來越少,我們受到的攻擊及壓力也越來越大。但我們這些「少數人」,絕不會向巴力屈膝的,與巴力親嘴的。真理永遠是真理,錯謬永遠是錯謬,罪永遠是罪,絕不會因人的見解及社會觀念而有所改變。這是我們的立場,求主幫助我們。

 

最後,我願以王明道先不朽的名句來結束本文。願王先生對信仰的心志,也是我們的心志:

 

我們在信仰上的態度是:凡是聖經中的真理,我們都接受、都持守;聖經中所沒有的東西,我們完全拒絕。為向我們的神盡忠,我們不惜任何代價,作任何犧牲,歪曲和誣陷是嚇不倒我們的。

 

人的嘴長在他們的頭上,他們願意說甚麼,就可以說甚麼,不過事實永遠是事實,不但神看得清楚,屬神的人也看得清楚。無論別人怎樣歪曲、怎樣誣陷,

 

  我們是為了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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